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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爱辉区建筑律师法律咨询
·请问.女性入职时47岁至现在57岁这种状况可以要求公司补缴这1o年的社保不. 不是公司不补缴的话可以提被迫离职不?可以要求公司给十年的经济补偿不
·缓刑没有剥夺政治权利的国企干部能保留公职吗?能担任领导职务吗?工资和各种保险怎样考虑?
·李总,您好,我有个案件需要咨询您一下,请给个联系方式给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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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网络诈骗了五万多块钱,想起诉
·劳务合同纠纷,没满期辞退,还有一个是劳务派遣中介费官司想请个律师替开庭
·本人安徽人在广西打工,19年9月为家乡的包工头老板做装修,不幸切角机碰到三个手指头,在当地医院治疗,先后老板支付3万元不以治疗而产生纠纷,20年在安徽法律缓助下,法院不...
·十分感谢,你的解答。我们愿意给到他该有的份额甚至更多,就是给他一套他们原住的房子,产权是父母的,但是作为遗产,否是两套并在一起同做遗产处理。当时哥哥生病时将父母一生积蓄...
·戚律师你好,我姑娘在北京工作,和蒙城刘xx在网上认识10年了,2016年的时候,刘xx以增加额度为名,让我姑娘陆续办理了10张信用卡,邮给刘xx使用,截止2020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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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电信诈骗4900被举报通缉抓了一般要判多久,可以取保候审吗
·我是经营电脑产品的,有人多次向我出售电脑,说自己是专门做单位回收的,并且给我出示了伪造的证明(后来警察调查时知道的)和本人的身份证。我是以1000元收购,1200元卖出...
·微信发信息发不出去,里面的钱怎么
·您好我的情况是这样的我跟她领证5个月了结婚前彩礼5万买项链8千结婚后份子钱4万7里面有她爸的一万婚礼别的钱就不算了结婚时她家没花钱都是在彩礼里面出的钱然后借给她家里人1...
·我家的电表出现了过零电费现象,也不知道是什么时候出现的这现象,最近供电部门查出问题,过零电费就是电表数字是零,家里边电断了不了。我是2005年买的房子,我一直没让电表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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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起诉离婚,都需要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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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伙吃费;邮政编码是多少
·有借条对方不承认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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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住房,想在买房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吗?
·我一个朋友因为打架被判一年半,结果遇到翻案,他会加罪吗!?
·我公司的皮带长度单位“厘米”用的是大写的有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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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女方,两前跟男方退婚把彩礼和物品全部归还男方,签字按手印写了收据,可是现在男方父母不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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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男朋友都满十六周岁可以开房吗?
·2010年7月份我来到新正驾校学车,通过朋友介绍,2900元包资格证[B2],同年11月28日领驾驶证,但是我没有领到资格证我多次打电话他都不接,有次偶然的机会遇到了他...
 爱辉区建筑律师法律常识
·我国执行死刑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如果罪犯所犯下的罪行极其恶劣和重大,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法院可以依照我国的《刑法》判处罪犯死刑。一般来说,执行死刑需要走一系列的程序,并且也有时间限制。那么我国执行死刑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呢?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介绍。一、我国执行死刑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所有死刑,上诉的经过二审宣判,没上诉的高级法院要核准。但都必须再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核准后7天内执行。因为要最高法核准,一审二审不会告诉哪天执行,最高法也不会提前告知哪天核准,书面不告知,只有即将核准时法院内部的人可能知晓。一般提前一天告知本人和家属,告知媒体一般执行当天,也有提前一天的。但一审宣判到核准,期限不一。虽然一二审有时间...

·合同违约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合同违约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哪些一、合同违约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哪些?1)不履行合同当事人完全不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又分为“根本违约”和“拒绝履行”。2)不符合约定的履行3)其他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二、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1、继续履行。一方当事人在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按照另一方当事人的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即为继续履行。2、支付违约金。3、赔偿损失。4、履行定金罚则。5、其他补救措施。三、违约行为的免责情形有哪些?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2)政府行为,...

·怎么认定单位恶意欠薪的行为
    怎么认定单位恶意欠薪的行为有时候单位拖欠员工薪水,确实是因为自己没有收回货款,暂时无法支付员工工资。但有的情况下,单位却是恶意欠薪,即在资金足够的情况下,仍旧不按照约定时间、数额支付工资。那实践中该怎么认定单位恶意欠薪的行为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一、怎么认定单位恶意欠薪的行为2011年2月,《刑法修正案(八)》获得通过。其中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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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东莞二套房首付和首套房的首付比例是多少
    购买东莞二套房首付和首套房的首付比例是多少?对于在东莞有购房需求的人而言,了解当前的东莞市的购房政策,将会对购房的选择有相当的指导作用,减少非理性的消费,毕竟买房是大多数人较为重要的且需要慎重考虑的事情,这个问题将由我们整理的消息,帮助您进行初步的了解。一、东莞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是多少?根据现行东莞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为东莞缴存职工,首套房或二套房首付均为三成,而异地缴存职工在本市申请公积金贷款无论首套还是二套,首付均为四成。简单来说就是东莞公积金缴存职工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为三成,而异地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买房最低首付比例为四成。如需了解更多,请拨打东莞住房公...

·知识产权贯标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知识产权贯标流程是怎么规定的?一、知识产权贯标流程是怎么规定的?1、协助企业成立贯标项目小组,制订贯标计划。2、学习培训。3、协助企业编写管理文件与试运行。4、内部自我评价。5、协助企业提出验收申请。二、什么是知识产权贯标?知识产权贯标是指贯标对于企业来说,就是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国家标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制订,经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颁布,于2013年3月1日起实施,标准号是GB/T29490-2013。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编制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已经报送国标办审批,在此次会...

·一、孙子有抚养爷爷的义务吗?
    一、孙子有抚养爷爷的义务吗?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且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应尽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孙子对子女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赡养能力的爷爷具有赡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二、赡养费的数额是怎么确定的?根据《民法典》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构成上述关系的赡养、抚养义务人,应依法承担赡养或抚养责任,若被赡养人或抚养人家庭人均月...

·公司破产了,抵押债权的破产清算顺序法条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公司破产了,抵押债权的破产清算顺序法条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公司破产了抵押债权的破产清算顺序法条的相关规定是什么一、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1.破产费用: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费用具体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在法定支出的范畴中,其基本特点是“成本性支出”。2.共益债务:(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合同变更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合同变更的法律后果是什么一、按新协议履行合同的变更,主要是在保持原合同关系的基础上,使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合同变更的实质是以变更后的合同条款代替了原合同条款,使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在合同发生变更以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任何一方违反变更后的合同内容都构成违约。合同的变更不能对已履行的部分产生效力,对于已按原合同所作的履行无溯及力,任何一方都不能因为合同的变更而单方面要求另一方返还已经作出的履行。但是,对于已经支付的价款或者报酬(或其他费用)和标的物数量多于变更后的,多收的部分应当返还。二、合同变更造成对方损失的赔偿责任1、变更合同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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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配比例计算是怎样的
    遗产分配比例计算是怎样的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继承人均等分配遗产。《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接近。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2、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各继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遗产,这些特殊情况是指:(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以多分。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继承人因为没有...

·工伤超过一年没有认定怎么办
    工伤认定申请由于超过了申请时效,而不被劳动主管部门认定。没有工伤认定,法院也不会支持你的诉讼主张。如果情况确实属于工伤范畴,可以直接与单位协商处理;如果单位没有明确告知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认定,属单位失职。在法定期间内如果发生特殊情况阻断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等行使权利的,应当顺延申请时限。如果没有发生阻却事由的,法定期间经过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因此失去了工伤认定的主体资格。但受伤职工的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15条所列举的情形,还是应当认定为工伤,其性质不因是否经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而改变。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等虽然无权申请社会保险部门对工伤作出认定,但有权起诉要求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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